最好记明每笔借贷事实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2:58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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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节流阀厂家
去年1月,甲借给乙200万元,双方签定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,4月底乙通过银行转帐还给甲110万元(含10万元利息);乙收回了原来的那张借条,重新给甲写了张借100万元的借条。借款到期后乙无钱还款,甲多次上门索要并对乙的生活有所干扰。
不日,乙持银行转帐流水单将甲告上法庭,言称自己借了甲的100万元,但还给了甲110万元,要求甲退还自己的10万元。
法官提示:对这种案件生活中不是很多,但确有发生,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还不仅仅一次借款事实,有的会发生多起以后面偿还款项抵前面借款的、将原来借条抽掉重新写新的借条的事实,造成账目混乱。法官通过核对账目、测谎鉴定等多种方式都可将事实查清,但往往会消耗较大的诉讼成本。如果本案中甲乙之间后来重新写的借条中这样表述:“乙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借甲200万元,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110万元,乙还欠甲借款100万元”,相信乙不敢有什么折腾的了。